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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歐盟發布新包裝法規,并將于2026年8月12日實施

2025年1月22日,歐盟正式發布了新的包裝法規(EU) 2025/40《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條例》(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簡稱PPWR),新規將于2026年8月12日正式實施,并廢除和全面取代現有的包裝和包裝廢物指令94/62/EC,成為歐盟在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規。

 

新包裝法(EU) 2025/40主要內容包括以下:

1. 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無論此類包裝用于工業、其他制造業、零售或分銷、辦公室、服務業還是家庭。

 

2. 對包裝中物質的要求

1) 盡可能減少包裝材料或包裝部件中的關注物質(物質清單計劃于2026年12月31日發布)。

2) 鉛、鎘、汞和六價鉻總和不超過100mg/kg。

3) 除非另有歐盟法律禁止,對于食品接觸包裝中的PFAS需符合:

a. 每種PFAS不超過25ppb(不包括聚合物PFAS的定量);

b. PFAS總和不超過250ppb(不包括聚合物PFAS的定量);

c. PFAS(包括聚合物PFAS)以氟計不超過50ppm,如氟含量超過50ppm,則制造商、進口商或下游用戶需提供關于氟含量的證明文件,說明其作為PFAS或非PFAS的具體含量,以便編制本法規附件VII中要求的技術文件。

備注:到2030年8月12日,委員會應進行評估,以評估是否需要修訂或廢除這些條款,以避免與根據法規(EC) No 1935/2004、(EC) No 1907/2006或(EU) 2019/1021制定的對PFAS使用的限制或禁令重疊。

 

3. 對包裝的回收要求

1) 投放市場的所有包裝都必須是可回收的。

2) 包裝被視為可回收的條件如下:

a. 它經過設計可用于材料回收,使得回收所得的二次原材料在質量上與原始材料相當,并可用于替代原材料,且;

b. 當包裝成為廢棄物時可以被單獨收集,并可被分類為特定廢物流,從而不影響其他廢物流的可回收性,另外還可進行規模化回收。

3) 歐盟委員會將在2028年1月1日之前通過委托法案,制定與“可回收設計”標準和可回收性能等級相關的標準。這些標準將在2030年1月1日或委托法案生效日期起24個月后生效,只有符合附件II表3中可回收性能等級為A、B或C的包裝才能投放市場。自2038年1月1日起,有符合附件II表3中可回收性能等級為A、B的包裝才能投放市場。

4) 歐盟委員會將在2030年1月1日之前通過實施法案,建立包括但不限于按包裝類別進行大規模回收評估的方法,該法案將于2035年1月1日或實施法案生效日期起五年后生效。

5) 可豁免類別(在2035年1月1日之前仍會進行審查)

· 藥品的直接包裝和外包裝(指令2001/83/EC & EU 2019/6)

· 醫療器械的接觸敏感性包裝(EU 2017/745 & 746)

· 嬰兒配方食品和后續配方食品、加工谷物基食品和嬰兒食品以及特殊醫學用途食品的接觸敏感性包裝

· 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包裝(指令2008/68/EC)

· 由輕質木材、軟木、紡織品、橡膠、陶瓷、瓷器或蠟制成的銷售包裝

備注:到2035年1月1日,本委員會應審查規定的例外情況,至少要考慮到分揀和回收技術的發展以及經濟經營者和會員國獲得的實踐經驗。在此基礎上,委員會應評估繼續實施這些例外情況的適當性,并在適當時提出立法提案。

 

4. 塑料包裝中的最低回收成份

1) 投放市場的塑料包裝部件(豁免除外)應包含以下最低百分比的回收料:

類 型

 

2030年1月1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年(以較晚者為準)

 

2040年1月1日

以PET為主成分的塑料接觸敏感性包裝(一次性塑料飲料瓶除外)

 

30%

 

50%

PET以外的塑料接觸敏感包裝(一次性塑料飲料瓶除外)

 

10%

 

25%

一次性塑料飲料瓶

 

30%

 

65%

以上除外的其它塑料包裝

 

35%

 

65%

2) 歐盟委員會將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過實施法案,建立從消費后塑料廢料中回收的再生材料比例的計算和驗證方法。

3) 2029年1月1日或實施法案生效日期起24個月后的日期,以較晚者為準,包裝中的再生材料比例需符合實施法案的規定。

4) 可豁免類別

· 藥品的直接包裝

· 醫療器械的接觸敏感性包裝

· 嬰兒和兒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食品的接觸敏感性包裝

· 危險貨物運輸包裝

· 可堆肥塑料包裝

· 占包裝總重量不到5%的塑料部件

· 食品接觸的塑料包裝(如回料的添加致使產品不符合(EC) No 1935/2004的要求)

 

5. 包裝最小化要求

1) 2030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進口商應確保投放市場的包裝設計使其重量和體積減至確保其功能所需的最小值或必要程度,同時考慮制造包裝的形狀和材質。

2) 截止2027年2月12日,歐盟委員會將要求歐洲標準化組織制定或更新關于包裝減量化的協調標準,這些標準包括計算和測量符合本條例要求的方法。對于最常見的包裝類型和格式,這些標準會規定最大適當重量和體積限制,并在適當的情況下,規定壁厚和最大空隙。

 

6. 可重復包裝的要求

1) 自2025年2月11日起投放市場的包裝滿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情況下,應被視為可重復使用:

· 它經過構思、設計并投放市場,旨在多次重復使用;

· 它的構思和設計是為了在通常可預測的使用條件下完成盡可能多的旋轉;

· 它滿足有關消費者健康、安全和衛生的適用要求;

· 它可以清空或卸載,而不會因妨礙其進一步功能和再利用而損壞;

· 它能夠清空、卸載、重新填充或重新裝載,同時保持包裝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并確保符合適用的安全和衛生要求,包括食品安全要求;

· 它能夠根據附件VI的B部分進行翻新,同時保持其執行其預期功能的能力;

· 它允許粘貼標簽并提供有關該產品特性和包裝本身的信息,包括確保產品安全、充分使用、可追溯性和保質期的任何相關說明和信息;

· 它可以清空、卸載、重新填充或重新裝載,而不會對負責這樣做的人的健康和安全構成風險;和它滿足第6條中規定的可回收包裝的特定要求,因此當它成為廢物時可以回收利用。

2) 到2027年2月12日,本委員會應根據第64條通過一項授權法案,以補充本條例,為本條第1款(b)項的目的,為重復使用中最常用的包裝形式確定可重復使用包裝的最小輪換次數,同時考慮到衛生和其他要求,例如物流。

3) 應通過附件VII中提及的有關包裝的技術信息來證明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的要求。

 

7. 包裝標簽的要求

1) 2028年8月12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投放市場的包裝應標有統一的標簽,其中包含有關其材料成分的信息,并以象形圖為基礎,以方便消費者對包裝分類。

2) 2029年2月12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0個月(以較晚時間為準),投放市場的可重復使用包裝應帶有標簽,以告知消費者該包裝可重復使用。

3) 2028年8月12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投放市場的貼有再生材料含量標簽的塑料包裝,其標簽應符合實施法案。

4) 統一標簽和規格的制定時間為2026年8月12日。

備注:以上(1)~(3)所述的截止日期之前在歐盟制造或進口的包裝,可以在標簽要求生效之日起3年內繼續在市場上銷售。

 

法規原文鏈接:Regulation - EU - 2025/40 - EN - EUR-Lex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5R0040&qid=1739857855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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