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RoHS附錄三新增第45項豁免條款
2021年4月20日,歐盟官方公報發(fā)布歐盟RoHS修訂指令(EU) 2021/647,要求在附錄三新增第45條關于民用(專業(yè))炸藥電子起爆器中的鉛及六價鉻豁免,并自2021年11月1日開始適用,有效期為5年。
新增第45項豁免條款詳情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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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豁免條款 |
適用范圍與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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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民用(專業(yè))炸藥的電子起爆器中的二疊氮化鉛,苯甲酸鉛,二甲基磺酸鉛,橙鉛(四氧化鉛),二氧化鉛以及民用(專業(yè))炸藥電子起爆器的長時爆破延時藥劑中的鉻酸鋇 |
適用于第11類設備,有效期至2026年4月20日(注:第11類設備指除大型家用電器,小型家用電器,信息技術和通訊設備,消費類設備,照明設備,電動工具,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醫(yī)療設備,監(jiān)測和控制設備和自動售貨機以外的其他電子電氣設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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