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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EACH附錄17新增第77條甲醛限制條款

2023年7月17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發布REACH法規修訂法規(EU) 2023/1464,新增附錄XVII第77條款關于甲醛和甲醛釋放物質的限制條款。該條款將在歐盟官方公報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直接適用于所有成員國,具有全部約束力。

 

新增條款限制內容如下:

物質名稱

限制條件/限制要求

77.甲醛及甲醛釋放物質

CAS號:50-00-0

EC號:200-001-8

1. 自2026年8月6日起,在附錄14規定的測試條件下,物品釋放的甲醛濃度超過以下情況,則不得投放市場:

a. 家具和木制品,甲醛濃度超過0.062mg/m3。

b. 家具和木制品以外的物品,甲醛濃度超過0.080mg/m3。

第1段不適用于:

a. 甲醛或甲醛釋放物質僅天然存在于生產物品的材料中。

b. 在可預見的條件下,專供戶外使用的物品。

c. 專門用于建筑外殼和隔氣層外部的建筑物品,且不會向室內空氣排放甲醛。

d. 專門用于工業或專業用途的物品,除非其釋放的甲醛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導致公眾暴露。

e. 第72條管控范圍內的物品。

f. 法規(EU) No528/2012管控范圍內的生物殺滅產品(*)。

g. 法規(EU) 2017/745管控范圍內的設備。

h. 法規(EU) 2016/425管控范圍內的個人防護設備。

i. 法規(EC) No1935/2004管控范圍內的食品接觸材料。

j. 二手物品。

2. 自2027年8月6日起,在附錄14規定的測試條件下,道路車輛內部的甲醛濃度超過0.062mg/m3,則不得投放市場。

第2段不適用于:

a. 專門用于工業或專業用途的道路車輛,除非其內部的甲醛濃度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導致公眾暴露。

b. 二手車輛。

(*)2012年5月22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于生物殺滅產品的上市和使用的(EU) No 528/2012(歐盟)條例(OJ L 167,27.6.2012,p. 1)

 

其中,附錄14規定的測試條件如下:

1. 限制要求第一段中提到的物品釋放的甲醛應在以下累積參考條件下在試驗箱的空氣中進行測量:

a. 試驗箱內的溫度應為(23±0.5)℃;

b. 試驗箱內的相對濕度應為(45±3)%;

c. 負載系數,表示為試件總表面積與試驗箱容積之比,應為(1±0.02) m2/m3。該負載系數適用于人造板的測試;對于其他材料或產品,如果該負載系數在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明顯不現實,則可使用符合EN 16516第4.2.2節的負載系數;

d. 試驗箱內的空氣交換率應為(1±0,05)h-1;

e. 應使用適當的分析程序測量試驗箱內的甲醛濃度;

f. 應使用適當的試樣取樣方法;

g. 在整個試驗期間,應每天至少測量兩次試驗箱空氣中的甲醛濃度,兩次連續取樣之間的時間間隔至少為3小時;應重復測量,直到有足夠的數據可用于確定穩態濃度;

h. 試驗時間應足夠長,以便確定穩態濃度,但不得超過28天;

i. 在試驗箱內測得的甲醛穩態濃度應用于核查是否符合第 77 條第1段第1項所述物品的甲醛釋放限值。

如使用上述參考條件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數據不具備或不適于測量特定物品的甲醛釋放量,可使用以非參考條件的試驗方法所獲得的數據,但所使用的試驗方法的結果與參考條件之間須有科學上有效的相關性。

2. 限制要求第二段中所述車輛內部甲醛濃度的測量

對于公路車輛,包括卡車和公共汽車,應按照ISO 12219-1或ISO 12219-10中規定的條件,在環境模式下測量甲醛濃度,測量的濃度應用于驗證是否符合條目77第2款第1項所述限值。

 

法規原文鏈接:

EUR-Lex - 32023R1464 - EN - EUR-Lex (europa.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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